2022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精选3篇)

2022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精选3篇)

时间:2022-12-21 14:32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2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大约有3篇左右,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篇:2022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国家人社部和省委、省政府对“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决策部署,着力做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在稳定现有工作岗位发基础上,大力开发更多新的就业岗位,千方百计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实现全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三、具体措施

  (一)持续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继续落实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降、返”政策,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XX年12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XX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将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期限和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期限延长至20XX年12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100%。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备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备付能力应达到24个月以上,对于备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地区,实施省、市两级基金调剂,帮助当地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力争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业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增加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按年对金融机构实施考核。鼓励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可得性,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将其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充分利用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资金,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支持贫困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XX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www.8zuowen.com[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企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虽不足20人,但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本企业工会意见、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属地人社部门报告后,企业方可实施裁员行为。裁员企业应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到属地人社部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业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对企业劳动用工监管力度,切实抓好“根治欠薪”工作,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依法加强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和社会调解组织的作用,完善省、市、县纵向排查和事涉单位、街镇乡、社区横向排查的劳动保障矛盾纠纷排查网络,畅通信访渠道,维护群众合理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业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充分发挥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支持省内企业进行市场开拓,对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参展费用给予补贴。务实推进吉浙对口合作和多层次战略合作;调度推动与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相关省份签署的“1+N”战略合作协议落实,适时签署新的战略合作协议。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挖掘内需带动就业。指导第一批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城市长春市按国家要求开展试点工作。依托国家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家政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家政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家政服务业诚信宣传。大力发展社区养老、学前教育、医疗健康、特色文体、休闲娱乐等服务,提档社区生活便利服务。实施电子商务赋能工程,拉动内需消费。促进教育、医疗、养老、家政等服务消费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大力发展网红经济,抓好网红基地建设,带动XX特产上线销售,扩大销售品种,发展物流配送。推进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培育骨干物流企业。在抓好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同时,稳妥开启“XX旅游体育消费年”活动,推动旅游、文化、体育等行业扩大复工复业,有步骤开展省内游、短线游、乡村游,分类指导开展生态、采摘、康养旅游等。发展小店经济、夜经济,促进形成一批人气旺、特色强、有文化底蕴步行街,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力争2022年在所有街道层面各建设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培育家居养老服务,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技能培训,普及居家护理知识,提升家庭照护能力。有效拓展农村养老服务,推动互助式养老服务发展,支持农村互助养老站点建设,探索农村互助养老可持续发展模式。促进汽车消费,坚持市场化导向,鼓励并指导更多符合规定的企业依法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向社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鼓励省内服务外包企业招聘人才,稳定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聚焦“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立足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协同配套,以抓好产业空间布局带动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服务功能,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围绕“761”新基建项目,完善产业链、培育新的增长点。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有关要求,适当降低部分项目资本金比例。按照国家要求,积极组织各地各部门申报符合要求的专项债券项目,争取国家更大支持。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快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鼓励自主装备产业化,汽车产业、医药产业转型升级,积极组织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稳定外贸扩大就业。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保费。支持行业协(商)会发挥外贸服务、项目推介、对外交流作用。鼓励、引导律师、公证法律服务机构,积极为企业外贸业务提供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等公益法律服务,为企业外贸业务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服务和指引服务。坚持进口、出口双向并举,B2B、B2C双轮驱动,推动长春、XX、珲春跨境电商综试区加快建设步伐,支持长春、珲春用好XX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试点政策,推动长春综试区“即买即提”业务、珲春综试区“1210”出口业务开展。跟踪推进中巴跨境电商小镇、对韩货运包机、吉浙跨境电商运营中心等重点项目,全力推动综试区跨境电商B2B出口扩大规模、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取得突破。(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培育双创新动能拉动就业。围绕汽车、轨道客车、光电子、新材料和信息技术等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攻关专项,挖掘新动能、培育新业态、发展新产业。组织开展20XX年专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工作。重点支持通化市国家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内项目贷款、并购贷款等融资需求。组织实施20XX年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择优认定一批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加快推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充分发挥我省医药健康产业基础和优势,不断强化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用好省内高校、科研资源,建设一批研发中心、孵化基地、中试基地、转化基地,加快形成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积极推动XX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省级大企业(集团)“双创”平台、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支持搭建全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围绕主播生产生活需求,建设集直播间、演播厅、视频制作中心、仓储物流、主播公寓等生产生活服务于一体的直播电商服务中心。鼓励各类教育机构、企业和服务机构建立专业培训队伍,开展市场化专业培训,加大网络直播、新媒体平台等方面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全媒体、全平台、全渠道的应用水平。举办直播电商峰会、论坛、带货主播大赛、直播带货等有产业影响力的活动。联动各大主流电商平台,打造“XX优品”“XX精品”。(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每人只能申请一次,每户企业最高5万元(疫情防控期间已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不可重复领取)。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政策实施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超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奖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疾人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扶持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扩大扶持范围,放宽贷款用途,精简申请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加大贴息力度,对优质项目和重点人群免除反担保,持续加大我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惠力度。支持银行机构积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围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谋划一批涉农项目,推动“双创”向农村延伸,带动农民就地就近创业增收。打造一批省级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建设一批省级星创天地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对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初创企业补贴。发挥政府创业贷款担保机构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中型企业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范围,超出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和额度的贷款贴息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人员欠薪保障金制度。向新业态用人单位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用人招聘等服务,向求职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引导劳动者进入新就业形态就业。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人员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申请就业、失业登记。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就业困难群体的托底保障。严格实施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根据形势变化对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实施动态调整。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鼓励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人员,政策期限可再延长1年。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发放临时生活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XX年12月31日。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继续享受低保待遇期间,低保补助水平要逐月(季)递减,具体递减幅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就业服务项目。加大高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宣传力度,扩大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全面高质量推进国家青年见习计划实施,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面向有就业意愿的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211”就业服务行动。建立针对高校毕业生的“送就业政策、送就业岗位、送技能培训、送创业指导”进校园宣传活动长效机制和“创业项目+政策红包+精准服务”的大学生创业服务机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XX省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大力提升职业培训能力。继续加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突出企业重要主体地位。健全相关部门招生工作协调机制,建立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招生录取统一平台。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提升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继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入实施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服务计划,大力开展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培训,强化培训针对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引导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全面实施残疾人职业能力提升行动,大力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疾人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常态化就业服务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加强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培训。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制度,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等服务,对其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分类帮扶。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和指导。加强岗位信息归集共享,实现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同级人社部门网站公开发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就业监测和应急处置。建立多维度风险监测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数据比对分析。各地要建立防范和应对大规模裁员和失业风险预案,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应对措施。对重大项目、专项治理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制定稳就业措施。探索建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制度,用于应对规模性、突发性失业风险。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帮扶,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有关要求

  (十八)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坚持将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底线思维。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并重,统筹推进,突出重点,按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

  (十九)要抓好各项政策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认真落实本实施方案的任务,确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各项就业服务落地。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多方协调机制,联合各相关部门抓好各项政策落实。

  (二十)要做好各项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媒介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深入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和先进典型,逐步形成就业创业的浓厚社会环境,增强认同感、凝聚向心力,形成全社会主动就业、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二篇:2022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国家、省和XX市对“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决策部署,着力做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在稳定现有工作岗位的基础上,大力开发更多新的就业岗位,千方百计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实现全市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三、具体措施

  (一)持续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继续落实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降、返”政策,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XX年12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XX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XX年4月30日。将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期限和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期限延长至20XX年12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100%,力争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增加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按年对金融机构实施考核。鼓励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可得性,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充分利用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资金,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榆树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榆树监管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企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虽不足20人,但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本企业工会意见、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市人社局报告后,企业方可实施裁员行为。裁员企业应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到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对企业劳动用工监管力度,切实抓好“根治欠薪”工作,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依法加强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和社会调解组织的作用,完善事涉单位、乡(镇)街、社区联合排查的劳动保障矛盾纠纷排查网络,畅通信访渠道,维护群众合理合法权益。(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本市企业进行市场开拓,对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参展费用给予补贴。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条件允许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挖掘内需带动就业。依托国家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家政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家政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家政服务业诚信宣传。大力发展社区养老、学前教育、医疗健康、特色文体、休闲娱乐等服务,提档社区生活便利服务。实施电子商务赋能工程,拉动内需消费。促进教育、医疗、养老、家政等服务消费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大力发展网红经济,抓好网红基地建设,带动榆树特产上线销售,扩大销售品种,发展物流配送,推进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培育骨干物流企业。在抓好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同时,推动旅游、文化、体育等行业扩大复工复业,积极开展市内游、短线游、乡村游,分类指导开展生态、采摘、康养、旅游等。发展小店经济、夜经济,促进形成一批人气旺、特色强、有文化底蕴的步行街,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力争2022年在所有街道各建设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培育家居养老服务,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技能培训,普及居家护理知识,提升家庭照护能力。有效拓展农村养老服务,推动互助式养老服务发展,支持农村互助老站点建设,探索农村互助养老可持续发展模式。促进汽车消费,坚持市场化导向,鼓励并指导更多符合规定的企业依法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向社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鼓励市内服务外包企业招聘人才,稳定就业。(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聚焦“一主三线五基”发展战略,立足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协同配套,以抓好产业空间布局带动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服务功能,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围绕“抓招商、上项目”,“扩总量、调结构”,完善产业链、培育新的增长点。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有关要求适当降低部分项目资本金比例。按照国家要求,积极组织各部门申报符合要求的专项债券项目,争取国家更大支持。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快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培育双创新动能拉动就业。围绕食品产业、酒类产业、生物质产业、航空物流产业、豆制品产业等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攻关专项,挖掘新动能、培育新业态、发展新产业。组织开展20XX年专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工作。组织实施20XX年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择优认定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加快推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积极推动企业(集团)“双创”平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支持搭建全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围绕主播生产生活需求,建设集直播间、演播厅、主播公寓等生产生活服务于一体的直播电商服务中心。鼓励各类教育机构、企业和服务机构建立专业培训队伍,开展市场化专业培训,加大网络直播、新媒体平台等方面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全媒体、全平台、全渠道的应用水平。(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照8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民营企业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享受疫情期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XX年12月31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扶持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扩大扶持范围,放宽贷款用途,精简申请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加大贴息力度,对优质项目和重点人群做到重点扶持,持续加大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惠力度。支持银行机构积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打造平台,建设一批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对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初创企业补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人员欠薪保障金制度,向新业态用人单位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用人招聘等服务,向求职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引导劳动者进入新就业形态就业。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人员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申请就业、失业登记。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市人社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就业困难群体的托底保障。严格实施国家、省和XX市相关政策,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根据形势变化对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实施动态调整,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鼓励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人员,政策期限可再延长1年。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发放临时生活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XX年12月31日。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继续享受低保待遇期间,低保补助水平要逐月(季)递减,具体递减幅度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继续实施“特岗教师”“硕师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就业服务项目。加大高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宣传力度,扩大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全面高质量推进国家青年见习计划实施,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面向有就业意愿的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211”就业服务行动。建立针对高校毕业生的“送就业政策、送就业岗位、送技能培训、送创业指导”进校园宣传活动长效机制和“创业项目+政策红包+精准服务”的大学生创业服务机制。(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征兵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大力提升职业培训能力。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提升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继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入实施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服务计划,大力开展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培训,强化培训针对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引导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伙食补助。全面实施残疾人职业能力提升行动,大力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常态化就业服务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制度,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等服务,对其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分类帮扶。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和指导。加强岗位信息归集共享,每个季度至少一次向全市劳动力发布岗位信息。(市人社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就业监测和应急处置。建立多维度风险监测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数据比对分析。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要建立防范和应对大规模裁员和失业风险预案,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应对措施。对重大项目、专项治理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制定稳就业措施。探索建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制度,用于应对规模性、突发性失业风险。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帮扶,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有关要求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稳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坚持将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底线思维。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并重,统筹推进,突出重点,按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

  (十八)抓好各项政策落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部门职能认真落实本实施方案的任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各项就业服务落地。人社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多方协调机制,联合各相关部门抓好各项政策落实。

  (十九)做好各项政策宣传。市人社局作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充分利用媒体媒介宣传国家、省和XX市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和相关工作要求,深入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和先进典型,逐步形成就业创业的浓厚社会环境,增强认同感、凝聚向心力,形成全社会主动就业、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三篇:2022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发〔20XX〕3号)精神,全力做好我市稳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底线思维,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减负、稳岗、扩就业多措并举,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

  二、减负稳岗支持企业发展

  (一)落实援企稳岗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社会保险可申请缓缴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企业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XX年12月31日,稳岗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疫情防控期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列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提升金融支持力度。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鼓励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融资。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降费奖补和风险代偿。发挥民营经济领导小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发挥金融监管机构作用,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受疫情影响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下调贷款利率等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压降贷款费率,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应急融资优惠政策,加快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行沧州中心支行、沧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健全信息沟通、收益分享等机制,支持各类产业园区与京津及东部产业转出地区加强对接,及时推送有转移意愿企业清单。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各县(市、区)在供应工业项目用地时,可根据项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业生命周期及行业特点,确定具体土地供应方式和供应年限,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指导企业依法依规裁员。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政策联动开发就业岗位

  (一)挖掘内需带动就业。开展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落实税费优惠。推进家政服务业整体提质扩容,实施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落实省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有意愿的农村贫困失能半失能人员实施集中供养。鼓励扩大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消费,加快老旧汽车和家电产品更新替代。培育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扩大投资创造就业。将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下调至20%。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达到合理收益水平和较强偿债能力前提下,最低资本金比例下浮不超过5个百分点。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精准投入补短板重点项目。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工程,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稳定外贸扩大就业。落实国家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保费等政策,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9个工作日以内。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创建沧州境外品牌产品展示中心,推动黄骅港综合保税区申报工作,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功能,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快推进中国中东欧(沧州)中小企业合作区建设,创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模式,积极推动与中东欧及欧洲中小企业合作,吸引国内外优质要素资源。〔沧州海关、黄骅港海关、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加快5G商用发展步伐,抓好河间再制造产业集群试点建设,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推进高技术产业化、重点技术改造等六大工程和渤海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园、沧州激光产业园、中电任丘科技园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培育发展绿色化工、生物医药、时尚服装服饰、激光及智能制造、先进再制造等新兴产业。实施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着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举措,发展数字经济,壮大信息技术产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政策扶持扩大就业渠道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沧州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鼓励支持更多劳动者创业创新。对各地认定的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贷主体可取消反担保。实施“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引导“双创”示范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等优质孵化载体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和返乡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支持建设一批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训培育。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扶贫办、人行沧州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劳动者多形式就业。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分类指导,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劳动用工、就业服务、权益保障办法。落实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和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就业援助实施托底安置。鼓励围绕补齐民生短板拓展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带贫效果显著的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复工复产,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五)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有空编的县(市、区)事业单位,可通过考核或考试方式直接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扩大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压实高校征集任务。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大学生退役士兵人数的10%。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非定向招聘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对见习后留用率5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10%。疫情防控期间,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启动“E路同行、职等你来”网络招聘活动,组织职业指导师开设就业指导“云课堂”,实行网上面试、签约、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采取电话咨询、网络提交、在线审核、邮寄办理的方式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沧州军分区动员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五、提升能力推进技能强市

  (一)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措施,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生活费补贴。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落实百万农民工大培训和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积极承担培训任务,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和公用经费等激励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大力实施线上培训,优化在线学习、直播课堂等服务项目,提供各类实用型、多样化线上培训服务,经人社部门批准组织网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定点机构或企业,可申请预拨不高于40%的培训补贴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扩大培养培训规模。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提高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做好各地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的招生工作。把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农村学员、困难家庭成员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推进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鼓励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落实职业技能标准,推广使用职业培训包,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省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六、加强援助夯实就业服务

  (一)实现就业服务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推行就业失业登记网上经办,实现劳动者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跨区共享,精准服务促进就业。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关停并转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步制定规模性失业应对措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岗位信息供需对接。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采取信息协同比对等方式,核实岗位信息。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线发布岗位信息并向市、省、国家归集,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区域和全省公开发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提升常态化管理服务水平。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跟踪调查至少1次,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针对性就业援助,促进尽快就业。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各类劳务派遣、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用工企业(单位)组织招聘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七、托底帮扶保障基本生活

  (一)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加强失业保险征缴和申领管理,管好用好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失业人员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八、有序返岗做好疫情防控

  (一)有序推进劳动者返岗就业。落实“外防输入”策略,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全省低风险地区的劳动者实现区域间无障碍流动就业,中风险地区到低风险地区的、省外来沧务工人员要实现防护就业。要建立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健康保障制度,对省外来沧务工人员实现分级管理。加强企业用工情况跟踪指导,督促企业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广播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信息,组织全面复工。实施人力资源替代计划,鼓励企业以本地人力资源替代市域外一时难以返岗人员。20XX年6月前,用工企业招用本市、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除每吸纳1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外,县(市、区)财政再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对当地难以满足用工需求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线上供给。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人力资源机构举办网络招聘会、线上春风行动、线上民营企业招聘周等系列活动,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大线上招聘力度,组织开展线上供求对接会,促进劳动者积极就业。通过短信、微信群、QQ群、公众号、直播平台等渠道,以线上推送岗位,线下分批面试的方式组织企业与求职人员精准对接。扩大在线办理事项,强化供需匹配服务,帮助准备复工企业通过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线上签约等方法招录员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上岗。建立疫情防控期间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设立人社服务专员,准确掌握企业用工需求,有效解决复工企业员工到岗率低的问题。设立重点企业招聘用工专区,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涉及重要民生企业用工。强化农民工有组织返岗就业,开通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用工对接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在线填报农民工返岗需求,支持各地掌握本地农民工返岗需求,支持输出输入地有组织输出工作对接。根据出行需求开展行前服务,组织“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九、健全机制加强组织保障

  (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建立由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目标任务、工作责任、督促机制,统筹推进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

  (二)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加大就业补助资金筹集力度,统筹用好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加大援企稳岗、鼓励就业创业、支持技能提升、保障基本生活等政策落实力度。设立市级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

  (三)健全长效对接机制。进一步完善岗位征集、岗位审核、岗位发布、岗位对接机制,推进常态化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开展行业化、特色化、专业化招聘活动,形成稳定经济扩大就业、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突出重点群体保障就业、优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加强就业援助兜牢底线的就业工作制度。

  (四)健全动态监测机制。抓好就业统计,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防止出现大规模裁员。加强与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数据核对,健全就业形势会商研判机制。

  (五)健全处突预警机制。建立失业动态报告和失业预警制度,完善应对预案和处置报告机制,各地要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当地政府在处置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

  (六)健全宣传引导机制。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稳就业决策部署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选树一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典型人物,按规定及时开展表彰激励。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权,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消除误传误解,稳定社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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